4月15日印发的《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314号)昨日对外公布全文。
根据《办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
在具体实施方面,南京采取市区两级管理方式:
○在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公共停车场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建设。
《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四项用地保障措施:(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三)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四)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其建设资金实行奖励补助。
○在停车场使用管理方面: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停车场经营备案,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检测)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治理相关工作。
定价类型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三)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和相关材料,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申报备案手续。
道路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养作业服务,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管养单位。利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行为属于公共资源的占用,其收费属于政府性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
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凭证逃避缴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经催告仍不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新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