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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规定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

2018年03月26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6日实施。

与旧版相比,新版有三点变化。

一、原住宅小区面积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改为“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并增加了“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

二、删除建设工程配建车位设置标准表中的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平方米/车位至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平方米/车位至35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平方米/车位至20平方米/车位;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摩托车停车位3平方米/车位至3.6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5平方米/车位至1.8平方米/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拆迁恢复房(市政工程、城中村)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小型汽车制表、非机动车指标。

三、在配建公共充电桩方面,“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小区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相应增加。”改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一般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应按小区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当相应增加。”